常建华
20世纪就要过去了,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中国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民族和国家的现代化,为宗族定位、定位是探求现代化之路必不可少的一环。事实上,本世纪初国人在争取民族独立和自强的探索中,已经把宗族问题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宗族事关对中国社会整体的认识,中国人对此已经探讨了百年,至今兴趣未减。它已超出学术和历史的范畴,与政治和现实密切关联。把本世纪对宗族的探讨作为一份重要的历史遗产加以客观地评述,有助于人们更科学、准确地认识中国的宗族及社会,思考中国的历史和未来。一般来说,宗族是由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群体。这样的概念基本为学界所认同。与宗族概念相关的另一重要概念为家族,而人们对家族的界定则莫衷一是。有的以家族为家庭;有的认为家族是小家庭的扩大或组合,是家庭与宗族之间的组织,还有的把家族作为包括低层次家庭和高层次宗族的概念。本文将有关宗族的家族研究也一并加以综述,至于以探讨家庭为主的家族研究,因主旨非宗族问题,就不在介绍的范围之内了。
一、 20世纪上半叶宗族研究的起步
(一) 宗族的历史定位和现实定性
宗族作为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既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也是20世纪中国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是中国社会剧烈动荡的历史大变动时期,在民权观念、民族主义的影响下,学习西方、反思传统、寻求自强之路成为时代的强音。20世纪对宗教问题的认识首先是与给传统社会定性和解决现实社会革命的道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几乎整个20世纪中,宗族基本上被当作落后、消极的东西,这样的认识和严复译《社会通诠》很有关系。英国人E·甄克斯写的这本书,出版于1900年仅隔三年,曾因翻译《天演论》传播西方新思想而享有盛名的翻译家严复就将这部书翻译过来介绍给国人。甄克思在这本书中,用历史发展阶段的观点,把历史描绘成从图腾社会向宗法社会、再向军国社会发展的过程。甄克斯认为,在军国社会里,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人民是平等的;而在宗法社会中,社会细胞由家族构成,个人归各自的宗族统辖,并受到祖法的约束,没有自由。受甄克斯这种进化史观的影响,严复认为当时的中国终于进入军国社会阶段,属于七分宗法、三分军国性质的国家。这里的宗法具有消极、反动的含义。日本著名学者沟口雄三在对此问题考察后指出:"严复自己在序言中也将宗法与封建合在一起使用,自那以后,将封建社会等同于宗法社会,并备作是历史发展阶段中一个落后社会的认识得以迅速扩散。"、严译《社会通诠》在青年知识分子中产生很大反响,影响了新文化运动。沟口雄三指出,在五四运动中领导了文化革命的《新青年》受到《社会通诠》的深刻影响,《新青年》曾热衷于掀起打倒宗法社会的运动。主编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中说:"东洋民族虽从游牧社会进入宗法,但情形至今仍未改变。虽从酋长政治步入封建政治,至今亦无变化。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核心,个人无权。……尊家长、重阶级,故提倡孝。在宗法社会的政治里,……尊元首、重阶级,故提倡忠。忠孝是宗法社会、封建时代的道德,也是半开化东洋民族的一贯之精神"。他又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二-四)说孔子所提倡的道德在"数千年前的宗法时代、封建时代也仅仅通行于公、卿、大夫、士的人伦日用之处,在庶人阶层则全无市场。在数千年后之今天,在此共和、国家时代,如此还怎能得以通行呢?"陈独秀照搬了《社会通诠》的理论及严复的案语,视儒家思想为落后的宗法社会的产物。
对宗族的否定不仅是理论界的倾向,还来自革命者的实践活动。1927年青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面临各种严重危机之时,对阶级斗争尖锐的湖南农村进行调查后,写下了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又说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种权力,它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其中族权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构成、。毛泽东提出了"族权"的概念,并将族权以及控制者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作为中国革命的对象,以解决社会危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
1927年国共合作的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发生了由如何认识中国社会性质引发的社会史大论战,作为论战的延续,抗战时期提出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有的学者把宗族作为"停滞"的原因之一,代表性的观点如李达《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指出:宗法遗制是巩固整个社会的强有力的纽带,杂有血统关系、聚族而居的村落公社建立于农业与手工业之家庭的合一基础之上,在经济上很少与城市发生联系,在政治上除完纳田粮外,几乎不与国家接触,这种狭隘的生产关系,难以孕育出新的生产力。蒙达坦《与李达先生论中国社会发生迟滞的原因》、也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族,大都有"蒸尝田"、"学田"、"庙田"之类同生产不发生关系的共有财产,这种纯消费导致社会财富的大量毁灭。上述认识一直影响至今。
以上的观点是否定宗族的代表性看法。值得注意的是本世纪初也有利用宗族实行地方自治的主张,如民权论著何启在《新政变通》(收入《新政真诠》,1901)中说:绅耆父老无官之名,但有官之实。这就是族治。……如果新政在乡邑实行的话,保国之法可得;如果新法在宗族实行的话,富民之法可得。"后来的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也将宗族结合为纽带的"国族"的统一作为国民的具体形象,把宗族作为民权的基础。
上述两种观点在本世纪上半期均有相当的社会基础,在理论界前者较为流行,在政治实践上,二者成为国共两党不同的政治主张,并对历史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以上种种对宗族的看法,表达了进化、革命或改良的思想,程度不同地表现出变革社会的政治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受当时新兴的功能主义影响,人类学者林耀华从纯学术的兴趣对福建的义序黄姓宗族进行了田野调查,撰写了15万言的学位论文,开辟了认识中国宗族的新视野。1936年他发表《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社会学界》第九卷),提出研究宗族的新方法,他指出:"宗族乡村乃是乡村的一种。宗族是家族的伸展,同一祖宗繁衍而来的子孙称为宗族,村为自然结合的地缘团体,乡乃集村而成的政治团体;今宗族乡村四字连用,乃采取血缘与地缘兼有的团体的意义,即社区的观念。"这是一个适合单姓族村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从学理上透过宗族对社会结构的认识。林耀华把宗族作为一个功能团体,从祠堂入手探讨了多方面的作用,"特别注意于功能的结构,由此窥见各方面的关系"。林耀华探讨宗族的基本单位家族,从探讨家族到宗族的结构把握宗族,并探讨家族背景下的个人生活,以认识个人地位和家族结构甚至和宗族结构的关系。林耀华的研究有助于客观地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宗族形态。
(二) 宗族史的研究
稍晚于为宗族定位、定性的理论思考,一些历史学者也开始了对宗族史的研究。首先对中国宗族制度进行通贯研究的是吕思勉,他撰写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后收入吕著《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是第一部宗族简史。该书试图抓住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来探讨其变化,作者从宗与族的概念入手,论述了大小宗、祭祀、姓氏、谱牒、合族而居、族长与族产、立后等问题,有筚路蓝缕之功。通贯性研究还有后继者,陶希圣在《婚姻与家族》一书中(商务印书馆1934版)论述了宗法及宗法之下的婚姻、妇女及父子,大家族的形成、分解、没落,提出家族制度的分期说:西周到春秋是宗法时代,战国到五代是亲属组织的族居制度,宋以后渐变为家长制的家族制度,20世纪为夫妇制之家族制度。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4年版)从社会学视野研究了周、、清三个时期的家族,并将古今家族制度进行了比较。高著侧重家庭,对宗族着墨很少,但也提出了个别值得注意的见解,如宋代家族社会特点是宗族制度民众化等。
更多的学者分历史时期探讨宗族问题。曾謇在《食货》杂志连续发表论文,论述先帮宗法社会形态问题。《殷周之际的农业的发达与宗法社会的产生》(食货2卷2期,1935年)认为,所谓宗法社会,实际就是氏族的关系犹存而又发展到了父系家长制阶段的自然产物。父系家长制特征是家族财产共有,这种家族出现在周初,宗法社会是伴随分封产生的。《周金文中的宗法纪录》(《食货》2卷3期,1935年)进而考释金文,指出有着极普遍而且极典型的宗法组织是在家产共有制下由嫡长子承继制度形成的。《古代宗法社会当儒家思想的发展--中国宗法社会研究导论》(《食货》5卷7期,1937年)进一步指出,宗法形态的特点一是家族财产公有,其管理和分配权操之于家长;二是嫡长子一支承继制的确立;三是一夫多妻制的实行。曾謇的研究借鉴了西方民族学的理论,并使用了金文资料,这是其超出前人之处,但他考察的多是宗法社会的产生、特点等大问题,科学的实证研究尚不充分。还有学者利用甲骨文对商代宗法制度进行研究。王国维于1917年发表了著名论文《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断定商人无宗法制与嫡庶制。近人以甲骨卜辞钟鼎文字考论宗法起源者,有丁山的《宗法考源》(《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本第4分,1934年),认为"宗法之起,不始周公制礼,盖兴于宗庙制度。殷之宗庙,以子能继父者为大宗,身死而子不能继位者,虽长于昆弟,亦降为小宗。宗法者,辨先祖宗庙昭穆亲疏之法也"。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系列,1949年)根据商晚期康丁后已传位于长子,提出宗法在殷代已萌芽。先秦宗族研究的专著,有刘节编著《中国古代宗族移植史论》(正中书局1948年版)一书,论述了宗族的涵义,世与代、图腾层创观等问题。
研究秦汉宗族制的专著有1947年出版的吕思勉《秦汉史》,该书论述社会组织的部分专设"族制"一节。杨联坠《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11卷4期,1936年)一文,是论述豪族的重要论文。陈啸江《魏晋时代之"族"》(《史学专刊》1卷1期,中山大学1935年)系统研究了魏晋时期的宗族,论述了"族"的来源及魏晋时代重视宗族的原因,势族和寒门、宗族内部生活状态、魏晋人重视宗族的一般情况及入族与出族问题。专门研究魏晋宗族的论文至今仍然少见。曾謇《三国时代的社会》(《食货》5卷10期,1937年)考察了当时豪宗大族的活动,认为三国政权的建立,都基于大族的势力。孟晖《东晋的豪族》(《南风》1卷4期5期,1945年,也论述了豪族问题。
有关南北朝门阀士族的研究较多。武仙卿在《南朝大族的鼎盛与衰落》《食货》1卷10期,1935年)一文中指出:东吴至陈六朝是大族的统治时期,东晋宋齐梁四代是侨姓大族占优势、江南大族受排斥的时期,陈朝是土豪大族崛起的时期,隋时大族衰落。还有一些学者发表了有关南北朝宗族问题的论述,多是短篇,重要的有杨廷贤《南北朝之士族》(《东方杂志》36卷7期,1939年)、蒙思明《六朝士族形成的经过》(《文史杂志》1卷9期,1941年、谷霁光《六朝门阀》(《武大文哲季刊》2期,1948年)等。著作方面,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版)一书探讨了九品中正制度与六朝门阀的关系。王伊同《五朝门第》(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3年版)一书分总论、氏族、高门在政治上之优遇、私门政治之盛衰、高门在经济之上垄断、附属高门之奴客、高门之风范、高门之习俗八章,附论"五朝谱学",并制有高门权门世系婚姻表,全面探讨了门阀士族,资料扎实。
宋以后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0年代,刘兴唐在探讨中国社会发展停滞问题上,认为作为普遍存在的农村社会共同体的血族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血族进行了考察。他在《宋代的血族公有财产》(《文化批判》3卷1期,1935年)一文中指出,由于血族的杂处,使原始的氏族结合不能维持,于是血族开始有了正式的组织;《福建的血族组织》(《食货》4卷8期,1936年)主要依据陈盛韶的《问俗录》,并结合地方志资料,对清代福建宗族的祠庙和财产,械斗进行了探讨,强调指出血族对于弱小族人的保护和对政府以及官僚的对抗。他还在《河南的血族组织》(《文化批判》3卷3期,1935年)中论述了近代血族的衰颓。对于近代以来的南方械斗,即擎霄发表了《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东方杂志》30卷19期,1933年)、《近三百年来中国南部之民间械斗》(《建国月刊》14卷3-5期,1936年)、《清代粤东械斗史实》(《岭南学报》4卷2期)等论文,其中涉及到宗族械斗问题。潘光旦是现代家谱研究的倡导者,他的《家谱与宗法》(《东方杂志》27卷21号,1930年)一文探讨谱法于宗的关系,说明家谱是宗族制度的组成部分。他重视优生学和人才学,并将之引入宗族研究,所著《明清两代嘉兴望族》(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通过对嘉兴望族血系分图、血缘网络图,世泽流衍图的制作,统计出每个血系的世泽流衍到8.3世,嘉兴的望族平均大约能维持200余年,认为世家大族兴废盛衰的关键在于遗传、教育这些祖宗的力量以及移徙、婚姻、夭寿的产状况。
二、 50至70年代的史学热点与宗族研究
1949年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探讨社会形态、社会性质成为史学研究时尚。50年代及60年代初,受中国古代史分期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封建计会长期延续问题讨论的影响,一些学者重新探讨先秦宗法制度,尤其关注宗法制度与社会形态的关系。在上述学术背景下,先秦以后的宗族研究也有所开展。50年代历史学界的政治化和理论僵化尚不如后来严重,先秦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宗族形态与宋以后的"族权"形态不同,与政治和现实社会的联系不强,因此还能出现如张政烺、金景芳、唐长孺的学术性很强的实证性论著。宋以降宗族的研究,是在60年代批判"族权"以肃清封建主义影响、制止宗族活动的刺激下开展的。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严重影响了宗族研究的学术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族研究陷入停顿状态。
(一) 先秦宗族研究
通论性宗族研究的代表作是杨宽著《试论西周春秋间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杨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作者系统论述了周代贵族宗族组织,并深入剖析了宗庙、族墓、姓氏、名字、婚制等宗族制度内容。
商代家族研究。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一书,勾画了商代氏族组织形态以及经济制度。张政烺撰《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历史教学》2卷3、4、6期,1951年9、10、12月),据卜辞和金文资料,论述了军事和生产合一的氏族形态与功能。又在《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中指出殷代时一族百家,属于农业共同体。林沄在60年代完成的论文《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古代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将卜辞中的"子"释为当时对男姓贵族的尊称,同时指出几种非王卜辞占卜主体的家族属商人父权家族,并论述了几种家族的构成、族长权力、经济情况等。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一文探讨了殷代的亲称、日名的意义、继承法、亲族制度。
宗法制度。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一文不同意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说天子实为天下大宗之说,认为宗统和君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矛盾的,还认为宗法制度仅实行于大夫士阶层。这一新的看法,引起了后来学者们的争论。有关宗法制与社会性质的关系引人注目,叶国庆《论西周宗法封建制的本质》(《厦门大学学报》1956年第3期)认为宗法制体现的是农村公社中的封建关系,而非氏换制社会的产物,并论述了先秦时代宗法宗族制的基本状况。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北京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认为,宗法制度非中国所独有,人类社会途程中必然会有"亲族"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指出,宗族就是家长制大家庭。宗法是因为儿子继承父权家长而产生的,也就是继承宗子而产生的。
宗族或家长制大家庭是氏族社会和个体家庭之间的一个阶段。童书业不同意黄子通所持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并非封建社会特征的观点,以西周春秋和魏晋南北朝时代"宗法"为例,认为中国上古、中古的"宗法"制以及等级制,都是主要和封建经济相结合的(《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还有学者从一个国家来探讨宗法制,如常正光《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争霸的关系》(《四川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论述了晋国宗法制的解体问题。
(二) 魏晋南北朝宗族与士族研究
唐长孺是这一领域的重要奠基者。1955年三联书店所刊唐先生的《魏晋南北朝论丛》收入这方面研究的两篇论文。其中《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一文提出:宗部的意义是以宗族为核心的武装组织。宗族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除了防止与镇压起义之外,也抗拒政府的无限度的征发,特别是徭役的征发。山越是山居的江南土著,山民是由大族控制的,这些大族组成的宗部往往于山险之地据守,因此,山越与宗部构成密切关系。孙吴建国乃是以孙氏为首的若干宗族对于另外各个宗族集团宗部的胜利。因此,孙氏建立了宗族间分配利益的领兵与复客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分封制度;孙氏统治集团以若干大族与将领为代表拥有世袭的军队,占有大量的田客与土地,有的还享有食邑与委任食邑长官的权力,这样就构成南方大族的经济基础及其政治特权。对于唐长儒的观点,贺昌群发表《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历史研究》1956年第11期),批评唐文忽视了对于宗族的社会队级性质的分析,把宗族与西汉末东汉初兴起的封建家族、门阀混淆起来,认为宗族是东汉下及汉末之国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上一种落后的旧集团。因此,孙吴和魏晋建国不是若干宗族联盟对敌对宗族联盟的胜利,而是地主阶级统一战争的结果。该文的批评有不太尊重实证研究、迷信理论和概念的缺点,对唐文有些苛求,但从宏观视野对宗族社会演变的分析,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唐氏第二篇论文是《九品中正制度度试释》,补充和说明了以往对该制度研究的不足之处,认为九品中正制配合汉代门阀的发展而起了巩固门阀制度的作用,但在门阀制度业已确立并为士庶区别制造了理论根据之后,这一制度已不重要,只是例行公事而已。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唐长儒的《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收集的论文多系1958-1963年起草经1981至1982年间修改补缀而成。集中的几篇论文探讨了士族的形成和发展问题。《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指出,东汉以来培养滋长的大姓、名士是构成魏晋士族的基础。《士族的形成和升降》指出,士族形成在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保证了士族的世袭特权,对于士族和士族中高低序列基本上不决定于"冢中枯骨",而决于眼前的权势,即显贵家族最有资格成为士族。《士人荫族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指出,晋灭吴后制订的户调式规定按品官荫族,荫客和占田基本精神是保证当代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有关"士人子孙"的补充规定,确立了士人的荫族特权,从而确立了士之为族,士族的名称也就是此时开始出现。确立士人的条件是凡"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即任州从事以下均荫及期亲(之族)。这一标志导致寒门地主和富裕商人为了取得免役特权,改窜户籍上的履历,以使自己的家族符合于上述规定。《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指出,孝文帝按照当代官爵和魏晋士籍,定门阀为四等,按等级享受免役、荫族和入官权利,建立了新的门阀序列和体制,它具有明确、具体的官爵标准和明确的四级区分,而这在两晋南朝至多是习惯上的并不是法律上的。以朝廷的权威采取法律形式来制定门阀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
(三) 宋元明清宗族的研究
60年代,为配合打击日渐活跃的宗族活动,理论界也开始批判"族权",一些报纸和学报刊登了有关文章。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的族权,是宋以来宗族形态的延续,所以批判族权刺激了人们对宋以后宗族形态的关注。当时发表的文章中,有的纯属批判性的政论,如胡玉衡《试论封建家族的反动阶级本质》(《郑州大学学报》1963年第6期),简修炜、艾周昌《论封建族权的反动本质》(《华东师大学报》1964年第2期)也有的学者开始从学术上关注宗族问题,如邱汉生《批判"家训""宗规"里反映的地主哲学和宗法思想(《历史教学》1964年第4期)结合一些宋至清的族规家训论述宗法思想问题。广隶《祠堂--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欺骗农民的工具《宜兴篌里任氏家谱》,(《天津日报》1964年4月15日)利用家谱中的资料对清代一个宗族祠堂进行了阶级分析。傅衣凌《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干涉》(《厦门大学学报》1961年第3期)一文,从族权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迟滞问题,他注意到宗族是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结合,使用了"乡族"的概念,把宗族作为地域社会结构的一部分看待。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一文实证性强,这在当时很难得。该文认为族权要素是祠堂、族产、族规和族长,指出宋元时代已有把祠堂和祭田相结合的事实,族权在明中后期完备,士民不得立家庙的禁限在明中期被打破,到清代宗族组织已经极为普遍,雍正四年清政府设族正,政权和族权直接结合。太平天国兴起,族权就更普遍地和政权直接结合在一起了。该文无论从问题的提出、资料的搜集,还是对宗族发展史的考察,都有创造性,对后来的宗族研究影响较大。
三、 80年代以来宗族研究的深化
80年代以后我国学术研究进入空前活跃和繁荣的阶段,宗族史研究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时代背景下,学者开始反思封建专制主义的社会基础问题,发表了一些有关宗族问题的史论文章,如郑昌淦《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红旗》1980年第2期),关履权《宗法伦理思想与封建专制统治》(《华南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宗法统治与中国封建社会》(《史学月刊》1983年第2期),刘修明《家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学术月刊》1983年第2期),李桂海《略论封建社会的宗法家长制》(《沈阳师范学报》1983年第4期)等,认为宗法宗族制严重阻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诸害流传现代社会。另有一些学者则进行宗族问题的实证研究。新时期的宗族研究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方兴未艾,取得众多学术成果,成为历史学最富有成绩的领域之一。
(一) 宗族通史和通论
新时期宗族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几部篇幅较大的通史性专著问世。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依据自己的观点对中国家族史进行了分期。他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以本世纪50年代初彻底消灭,共经历了先后承继、递相蝉联的四种不同形式: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徐著的特点是注意宏观把握家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体形态,紧密地联系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特点,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尤其是同国家政权的关系,说明家族制度,使用阶级分析方法,强调家族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阻碍作用。
冯尔康等合著《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版),提出宗族发展史的三条标准,即宗族领导权掌握在何种社会身分集团手中,宗族的内部结构及其成员的民众性,宗族生活中宗法原则的变化。据此认为从殷周到现代,宗族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变化:先秦典型宗族制,秦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宗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明清绅裕富人宗族制,近现代宗族变异时代。宗族制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削弱、民众化,政治功能减弱、社会功能转强。该书特点是注意宗族本身的内在结构,强调宗族对社会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冯尔康又在《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商务印书馆1996版)一书中,对前书绪论中提出宗族发展变化的前四个阶段进一步说明,并论述了祠堂的祭祖、教化,族人的经济、政治生活,宗族的谱牒编。
常建华撰《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版)一书,兼顾宗族制度的结构形态和功能形态,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祖先祭祀与家庙祠堂、宗族结构与组织、族谱、族产、族学、族规。该书注意以下关系的处理:风俗习惯与宗族制度、宗族制度的规则与实际运作,宗族内部规范和外部政策法令、宗族与政治、宗族制度与思想文化。在宗族祭祖制度、宗族结构、族谱的形态及演变、族学、国家与宗族的关系方面进行的研究,改变了以往研究的薄弱状况。本书另辟一章,分世族宗族制、士族宗族制,科举制下祠堂族长宗族制、近现代社会巨变中的宗族制度四大阶段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演变。
柯昌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版)一书虽非宗族通史,但有相当篇幅特别是宋以后部分论述宗族问题,在宗族史分期方面,他依据马克思农村公社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提出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古代农村大约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亚细亚公社,二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家族公社,三是作为封建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亚细亚公社存在于唐以前,家族公社衰落于宋以后,宋法公社产生于宋代,因此,宋代是三种公社的交叉点。事实上,柯文的家族公社是指累世同居家族,而宗法公社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宗族。
李文治《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是一篇关于宗族制发展变化的专论。作者从土地关系入手分析了宗法宗族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式和性质,将中国古代宗法宗族的发展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上古西周时期,在封建领主制下实行爵位与地权合一的宗子类型宗法制;中古时期,包括东汉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期,在门阀世族地主经济制约下出现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封建社会后期主要是明清时代,伴随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宗法宗族制逐渐推行于庶民之家,宗族组织变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组织;宋代则是由前者向后者过渡时期。他认为封建社会时期,宗法宗族制的发展变化为封建土地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制约。
在研究方法上做出重大改变、重新诠释宗族制度的著作,是钱杭《中国宗族制度新探》((香港)中华书局1994年版)一书。作者运用社会人类学田野调查、主位研究的方法,彻底改变以往宗族研究功能探讨为本体结构的研究,指出从宗族派生出来的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和责任感这四种心理需求是汉族宗族存在的根本原因。对汉人宗族的范畴、规模、宗法制度、谱牒、家庙和祠堂、现代化与汉人宗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见解。
新时期对少数民族和客家的宗族制度也开展了研究,并取得不小的成绩。孔永松、李小平《客家宗族社会》(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探讨了客家宗族的形成与发展、结构、功能与裂变。钱宗范、梁颖等著《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论述了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仡佬、水诸族的宗法制度。作者认为,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全书以此立论展开论述。杨茂盛在考察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的宗族制基础上,撰写了《试论中国古代的宗族部落》(《北方文物》1997年第3期)一文,探讨了宗族与氏族、部落的含义及其联系与区别,华夏大地宗族部落制国家的形成、中国北方民族宗族国家的形成。
(二) 先秦宗族的研究
1、 宗族形态
从宗族角度宏观探讨社会形态的学者是田昌五,他在《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提出先秦为族邦时代的观点,认为这一时期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前三千年至前二千年为万邦时期;夏代为族邦联盟时期;商和西周为族邦体系建立和发展时期,即由中央邦和地方邦、地方大邦和小邦构成的体系;春秋为族邦体系瓦解和衰亡阶段。相对族邦时代,从战国到辛亥革命则是帝制时代。田氏的族邦论是以宗族的兴衰作为划分上古史的标志,认为井田制是宗族社会中计算、分配土地和征敛赋役的制度,上古政治是族邦宗主贵族制。
深入研究家族形态的专著有两部。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借鉴人类学亲属研究的理论,从世系问题入手,然后依次考察婚姻、亲属称谓、世系集团等,最后论述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通过对家庭的研究,揭示出血缘关系在周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该书虽以家庭为核心,同时也把宗法制度的探讨置于周代整个血缘格局的背景上。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通过对典籍、古文字、田野考古资料的综合分析,依据现代人类学、民族学的理论,对商周社会中诸类型的家族组织形式进行了细致考察,并探求商周家族形态演化的进程及规律性。本书的"家族形态"是指家族的构造与活动形式,着眼于家族隶属组织的规模与结构、居住方式、家族成员的等级结构、家族内部的政治形态、经济形态与家族的社会功能。书中还探讨了姓氏、宗法、祭祀、墓葬等与宗族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
还有学者发表论文,探讨家族形态。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17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认为,甲骨文时代已存在宗法制度和与周代类似的宗族组织。各宗族的统治者基本上属于统治阶级,作为商族平民的"众"被排斥在家族组织之外。孙晓春《试论商代的文系家族公社》(《史学集刊》1991年第3期)一文不同意裘锡圭的一些看法,认为众人是父系家族组织的基本成员,不能排斥在宗族组织之外。刘昭瑞发表《关于甲骨文中子称和族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一文,认为甲骨文中的大子、中子、小子三者形成一套称谓,大子可以是族长的称呼,中子有自己的分族,小子则有自己的小家庭,这样就构成了商代的一个家族。葛英会《殷墟卜辞所见王族及其相关问题》(《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1990)指出,所谓"王族"是指王类氏族,是部落的联合。王培真《金文所见西周世族的产生和传袭》(《西周史研究》1984)认为,世族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对王室有所贡献。讨论世族的还有张懋《金文所见世族政治》(《人文杂志》1986年第6期),指出西周世族政治的特点是有较大自主权和世象大族轮流执掌朝政,认为分封制是世族政治产生与形成的重要原因,李西兴《从岐山凤雏村房基遗址看西周的家族公社》(《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探讨了西周家族组织的兴衰。孙晓春《春秋时期宗族组织的经济形态初探》(《史林》1996年第2期)指出,个体家庭是宗族组织的基本单位,土地公有制是宗族组织的经济基础,宗族组织是家长制家庭的次生形态。此外,晁福林《试论春秋时期的祖先崇拜》(《陕西师大学报》1995年第2期)一文,对春秋时期祖先崇拜与宗法系统的联系、祖先崇拜的下称趋势、祖先崇拜与道德教育的合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探讨宗族问题,对宗族的定义至关重要。斯维至《释宗族》(《思想战线》1978年第1期)认为,商周时期的宗族即父家长家庭公社,以父家长具有生杀予夺之权为特征。宗族由若干室构成,室是小家庭。父家长贵族家庭使用家内奴隶,庶人是家庭公社的农民,不是奴隶。程德祺发表《父系宗族公社》(《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宗族公社若干问题试探》(同上,1983年第1期)、《我国古代的宗族》(《苏州史学会论文选》1983)等系列论文,借鉴民族学的理论与成果,认为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家族公社的分析,会形成一种大于家族公社而小于氏族公社的社会宗族集团--父系宗族公社。指出殷周社会还存在此种类型的宗族集团,并具有相应的亲属制度与更为复杂的多级构造,残余的宗族组织与剥削阶级权利结合形成所谓宗法制度。朱凤瀚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绪论中,将商周家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低层次的家族,指靠婚姻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同居或聚居的,有共同经济生活的亲属组织;二是高层次的家族,指从同一低层次家族中分化出来的若干相对独立的低层次家族、以某种方式与所从分出来的本家结合而成的亲属集团。宗族归属于高层次的家族,相当于人类学上所说的"世系群",就宗族亲属组织的实质看,其主要特征应在于有明确的父系祖先与谱系、包含若干支家族这两点上。郭政凯《中国古代宗族的伸缩性》(《史学集刊》1993年第3期,指出,从宗族的组织结构、类型、职能看,宗族基本特征有惊人的伸缩或可变的不稳定性。中国古代宗族属于多级结构的血缘集团,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一般分为宗族,家族、家庭三级。从财产关系看,自周代以来,宗族可分为非实体性和实体性两种类型。排斥与吸收是宗族两种自我调节能力,辈份的递升反映了宗族的可变性。
2、 宗族制度
宗法制度是宗族制度的重经表现形式,有两部专著研究了周代宗法制度。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大出版社1989年版)围绕父权--族权这一中心,分别对宗法制度的起源和实质、宗法制家族形态、宗法分封制度、宗法与政治的结合、卿大夫世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士庶人阶层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和中国历史文化进行了探讨。他提出的原始宗法制、士庶人宗法制的存在等,都是有创见的。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集中讨论了周代宗法发展过程中的关节点,以及由各地区、各诸侯国宗法表现出来的相异点。上编就西周立国前的宗法形态、宗法制度的确立、宗君合一、宗法思想探讨;下编探讨东周宗法继承制与宗族世系排列方式、宗法伦理结构类型、祖先崇拜观、宗族与政权、宗法与政治的关系。认为周代宗法发展史是对世界文明史的一大贡献。
探讨周代宗法制的论文较多。一些学者对50年代金景芳关于宗法制度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程有为《西周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河南师大学报》1981年第1期,认为,西周宗法制同政治系统紧密结合,行于包括天子诸侯在内的整个奴隶主贵族间,与政治上的等级制互为表里,构成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等级阶梯。吴浩坤《西周和春秋时代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复旦学报》1984年第1期)、刘家和《宗法辨疑》(《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均认为经学中所讲不可靠,认为国君行宗法。一些学者进一步论证了士庶人有宗法的观点,李家骥《宗法今解》(《学术月刊》1982年第5期)、李向平《西周春秋时期士阶层宗法制度研究》(《历史研究》1986年第5期)和《西周春秋时期庶人宗法组织研究》(《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等文均是。此外,李曦《周代伯仲排行称谓的宗法意义》(《陕西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从人称、氏名探讨了周代宗法制度。
商代宗族制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通过对"示"、"宗"二字含义与用法的分析,认为商代王位继续制以嫡长子相传为常传,证明存在着宗法制。晁福林《关于殷墟卜辞中"示"和"宗"的探讨》(《社会科学践线》1989年第9期)则认为,卜辞中"亦"、"宗"的材料,不仅不能证明殷代已有了宗法制,而且相反证明殷代并不存在宗法制下的大小宗区别。探讨宗庙制度的有朱凤瀚《殷墟卜辞所见商王室宗庙制度》(《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一文,论述了商王室宗庙的设置原则与意义,附属祭所的作用及宗庙制度对王室统治的作用等问题。另外,郭旭东《商代征战时的祭祖与迁庙制度》(《殷都学刊》1988年第2期)也探讨了相关问题。
3、 诸国宗族研究
晋国:彭邦本《从曲沃翼后的宗法组织看晋国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不同意曲沃代翼后献公沉重扫荡打击宗法制度甚至认为建立与宗法分封相对立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观点,指出:事实上曲沃代翼后献公的激烈措施虽然沉重打击了晋君的近亲血缘集团,但并没有也不能扫除宗法制度,相反,在社会各个阶层,至少是国人以上各阶层中,宗法血缘组织仍然长期广泛存在,宗法分封活动在统治集团中并没有终结,整个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仍然没有改变。张史《宗法制在晋国的衰落》(《晋阳学刊》1993年第1期)未能引述彭邦本的研究成果,仍然认为春秋时期宗法制在晋国遭到沉重打击,主要表现在嫡长子继承制遭到重创和公族势力遭到诛杀。
鲁国。李启谦《鲁君的家族组织及其与宗法制度的关系》(《东岳论丛》1988年第2期)认为,鲁君是被编织在大大小小的宗法组织和宗法制度之中的,他有所属"公族"宗族组织和相应的宗族制度,同周天子和卿、大夫、士有上下的宗族关系。
楚国。张君《试论楚国的宗族制及其特点》(《武汉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认为,结构趋向简单、陪臣设有发展为强大的宗氏、异姓贵族发展不昌,是春秋中期以后楚国宗族制异于中原各国的特点,透露出楚国宗族组织由盛而衰、日趋解体的历史趋势。张君又在《试论楚国宗族制度解体的原因》(《安徽史学》1984年第6期)中指出,政治上县制的产生和分封制的废除,经济上食邑的取消和公禄的代兴,是春秋中期以降导致楚国宗族制解体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
(一) 秦汉至唐五代宗族的研究
这一时期的宗族研究绝大多数是在对门阀士族的探讨中涉及的,也有一些专门性的宗族研究。下面从这两方面做一介绍。
1、 宗族论
张鹤泉《东汉宗族组织试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是汉代宗族研究的专论。他认为,有共同尊奉、祭祀祖先的仪式,有族人会议,族长支配族人,有明确的亲族范围,这些是东汉宗族组织明显的特点。东汉宗族内族人的联系体现在经济上相互赈恤,为族人血亲复仇、收养族中的孤弱者,以武装方式相互扶助方面。东汉宗族族人在法律上具有连带责任,以死刑和禁锢最为突出,东汉宗族组织对当时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如影响地方政府行使权力和地方选举,宗族武装发展地方独立趋势增强。从社会形态角度宏观探讨家族宗法制的有刘修明的《从东汉农村社会看东西方封建社会的差异》(《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5年第2期),该文通过对东汉农村社会形态的具体分析,说明从古代农村公社衍变而来的家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形式,宗法血缘关系是中国封建制度社会组织的纽带,等级-阶级寄寓于宗法关系之中。信立祥《论汉代的墓上祠堂及其画像》(《汉代画像石研究》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则论述了反映墓祭祖先的墓上祠堂问题,指出祠堂在汉代至少还有"庙祠"、"食堂"和"斋祠"三种不同叫法。这三种不同叫法的由来,都与古代的宗庙建筑有关。并论述了汉代墓上祠堂的形制,祠堂画像石的特点,祠堂石刻画像所反映的汉代人的宇宙观。
冯尔康用社会学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研究南北朝宗族史,在《南北朝的宗族结构与士族社会特质论纲》(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一文中,从新的视野考察了南北朝时代的宗族。他认为这时宗族由与王朝相始终的皇族、高层仕宦者的宗族-士族、平民宗族三种类型构成。这三类宗族政治地位依次而下,使宗族处于不同社会层次,宗族类型的层次差异,同时也是社会的等级差别,它们之间有矛盾和冲突。这篇"论纲"是《南北朝的宗族结构与社会结构》长文的缩写,原文收入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上编第四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此外,赵克尧《论魏晋南朝的坞壁》(《历史研究》1980年第9期)将坞壁组织分为宗主豪强、家族共同体、流民三种类型,前二种是以宗族为核心的。李凭《论北魏宗主督护制》(《晋阳学刊》1986年第1期)指出宗主督护制的五个特点是:宗族无固定的区域,可以随意迁徙;宗族可大可小,在户口上没有一定的数量限制;比较强大的宗族往往既是生产组织又是武装集团;宗族内的阶级关系主要是以宗主为代表的豪强地主和荫附农民之间的关系;宗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谱牒学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内容,陈直《南北朝谱牒形式的发现和索隐》(《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主要探讨了这一时期石刻谱牒,同时也论述汉代史传世系、谱牒叙述方式等问题。李裕民《北朝家谱研究》(《谱牒学研究》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考证了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隋唐墓中出土的两件家谱。郭锋《晋唐时期的谱牒修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从各种史籍文献(包括出土墓志、碑刻、谱系写经残卷及姓氏书等)中存留的晋唐谱牒片断及有关记载的考察入手,对晋唐时期官私修谱的种类、体例、内容及社会政治作用等问题作了探讨。
魏承思《唐代宗族制度考述》(《史林》1987年第3期)比照宋以后的宗族制度,考察了唐代的家庙、族田、家法、家谱等内容,文章虽短,但提出了唐代宗族制度内容的新问题。
2、 士族门阀论
门阀士族形态是西汉魏晋南北朝降及隋唐的特有历史现象,一般来说,门阀士族属于世家大族类型的宗族。周天游就门阀形成于东汉的问题,连续发表《论东汉门阀形成的标志》(《西北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论东汉门阀形成的经济因素》(《史林》1989年增刊》)、《东汉门阀形成的上层建筑诸因素》(《学术界》1989年第5期)三文,从不同侧面专门加以论证。
士族门阀的典型形态是在魏晋南北朝。8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研究兴盛,有大量专文问世,安群《十年来国内门阀士族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0年第2期)就门阀士族的形成、门阀制度与门阀政治、士庶门阀等概念、门阀士族的历史作用、士族文化、门阀士族衰落、隋唐门阀士族问题,综述了1980至1989年的研究成果。门阀士族研究中,有一些是从家族个案研究入手的,这种方法的研究是从1986年开始的,至今不衰。容建新《80年代以来魏晋南北朝大族个案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第4期)对截止到1995年底的20多篇论文从婚媾、仕宦、学术文化、兴衰原因、家族的历史地位与作用进行了综述。作者认为个案研究的内容严重忽视家族经济状况、家族习俗、宗教信仰等内容的研究,这是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此外,何德章《十年来国内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综述》(《文史知识》1996年第2期)也扼要评述了"门阀士族制度"研究。由于已有上面的详细综述发表,在此不拟重复介绍,只就这两篇综述未加介绍的一些成果作一论述。
80年代以来世家大族的个案研究主要集中在北方家族,方北辰《魏晋南朝江东大族述论》(文津出版社1991年版,台北)是专门研究江南世家大族的专著,对江东19个世家大族作了研究,探讨的问题是这些世家大族的政治活动、经济地理环境与江东世家大族的兴衰、江东大族的文化活动以及集团结构,认为江东世家大族是一个世代簪缨家族构成的地区性政治集团。这一集团萌生于东汉,成长于孙吴,形成于东晋,在南朝由盛转衰,到唐中期之后方告完全衰落。《国学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载有两篇有关论文,罗新《五燕政权下的华北士族》考察了五燕时期华北大族与慕容鲜卑的合作情况以及由此引起的华北士族社会的变迁。陈爽《"四姓"辨疑--北朝门阀体制的确立及其历史意义》诠释了"四姓"的含义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北魏分定汉人姓族的标准,借以探讨北魏门阀体制的确立过程及其历史意义。郭锋《晋唐士族的郡望与士族等级的判定标准--以吴郡、清河、范阳、郭煌张氏邵望之形成为例》(《唐研究》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探讨了晋唐士族郡望形成与士族家族形成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士族等级的判定标准等问题。冻国栋《六朝至唐吴郡大姓的演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文,考察了汉末至孙吴时期吴郡四姓形成与发展、两晋南朝吴郡大姓的升降、隋唐时代吴郡大姓的替变等问题。
也有不者从谱学入手探讨了唐代的士族问题。瞿林东《唐代谱学简论》(《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认为,士族在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下有所衰落,唐太宗修《氏族志》、高宗武则天时改《姓氏录》,均不断促进士庶合流。林立平《唐代士族地主的衰亡过程--几件敦煌谱书的启示》(《北京师范大学报》1987年第1期)将唐代士族不断衰落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从隋末农民战争到武则天统治时期,武周时期到天宝末年,安史之乱到黄巢起义,唐末五代之际。尤以安史之乱前后变化显著。张泽咸《谱牒与门阀士族》(南开大学历史系编《中国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探讨了谱牒与门阀士族的关系。他又在《谱牒与唐代社会》(郑学模、冷敏述主编《唐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指出,郑樵《通志·氏族略》中概述谱学发展诸情况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四) 宋元明清宗族研究
这一时期的研究从内容和观点来看,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前期为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六七十年代留意族权问题的一些学者整理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形成宗族研究的一个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多通论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祠堂、族长、族田、族谱,注重族权同政权的结合,认为族权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缓的重要原因。这时也有研究者看到政权和族权矛盾的一面。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为第二阶段,宗族研究进入新时期,主要表现在一些学者对已有的宗族研究观点提出商榷,加强了断代、专题、区域和个案宗族研究。该时期宗族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看待,在其与政治的关系上更多地注意二者的互动关系,从宗族制度的功能分析转向结构的探讨,宗族研究的视野扩展到旧有宗族几大要素之外,看到了宗族制度与商品经济合谐的一面,注意到宗族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对中国社会的适应性和其多方面发展的可能性,以上两个阶段的大致划分,有助于我们把握不同时期研究者的学术倾向性。
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分别介绍该时期的宗族研究。
1、 宋元明清宗族的整体性探讨
农村公社和东方社会理论影响了学者对宋元明清时期宗族的研究。50年代中期,历史学界进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不少学者援引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农村公社的论述,来说明中国古代有类似的社会共同体,说明这正是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的重要特点。受这场讨论的影响,徐扬杰于1959年写了题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公社和家族制度》的论文、以这篇论文后半部为基础写作的《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论》,在198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对宋以后近代封建家族制度的形成过程、形态结构、社会影响,以及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作用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指出家族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因素。徐扬杰对宋以后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论文集《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中。柯昌基《宗法公社管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2期)论述了宋以后宗族制的内容、类型、族田、衰亡。
从批判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批判封建主义家长制的目的出发,邱汉生的《宋明理学家与宗法思想》(《历史研究》1979年第11期)探讨了宋明理学家对宗法的论述、族谱家规公约反映的宗法制度、祠堂读谱及乡校读约等问题,认为宋明理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宗法的理论支柱,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宗法不同于过去宗法的一个特色。
王日根对宋以后义田进行了总体论述,发表有《宋以来义田发展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义田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之社会功能浅析》(《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6期)、《宋以来义田生成机制论》(《厦门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等文。
阎爱民《宋明以来庶民始祖之祭与"一本"观念的倡导》(《东洋学研究》第4辑,韩国东洋学研究学会1998年)指出,宋明的理学家们,反复重申古已有之的一本观念并将其与祭祖问题联系起来,使之成为影响宗族民众化进程最重要的宗法思想。
2、 宋元时代宗族研究
对宋元时代宗族进行比较全面论述的,是常建华《宋元科举制下宗族制度的发展》(《中国宗族社会》第三章)以及《宗族态》中的有关部分。徐扬杰也发表过《宋元时期地主阶级"敬宗收族"的实践》(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论》)。
宋代宗族方面,有几位学者进行了系统研究。朱瑞熙是这一领域较早的研究者,他在《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面社1983年版)一书中辟有《宋代的封建家族》一章,强调宋朝家族组织的重建,提出族权是从宋代开始形成的,许怀林从事义门家族个案研究,发表了《"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分别论述义门陈氏家族的兴起与瓦解。前文重点剖析陈氏家法,说明大族维护政权的作用;后文探讨了宋朝政府的宗族政策以及政权和地方大族的关系问题,看到政权对大族势力的防范和抑制。他还在《陆九渊家族及其家规述评》(《江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2期)中指出,陆氏以经营农业和药店发家,其家规重视训诫劝说,陆氏家族面临着现实与思想的矛盾。宋之平注意探讨宋族研究中不太为人注意的墓祭等问题,他在《试论宋代墓祭》(《江西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质基础是基田》(《江西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宋代的坟庵与封建家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三文中指出,墓祭是宋代封建家族收族的主要手段;墓祭田普遍存在,它是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质基础,坟庵是宋代封建家族整合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宋以后封建家族组织形成的重要一环。宋三平还发表《宋代家族教育述论》(《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一文,论述家族教育的类型,设立方式、形成原因、学生与教师、兴学目的和效果等。从整体上全面探讨宋代宗族的是王善军,他在《唐宋之际宗族制度变革概论》(邓广铭、王云海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中指出,随着门阀家族制度的衰落,以"敬宗收族"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在宋代社会逐渐确立下来;《宋代宗族制度的社会职能及其对阶级关系的影响》(《河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进一步论述了宋代宗族制度的政治、经济、教育职能,宗族制度与阶级协调、封建四权的关系。王善军也对宋代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宋代谱牒的兴盛及其时代特征》(《中川学刊》1992年第3期一文论述了谱牒的编修与续修、体例与内容、功用等。《宋代族产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论述了族产的种类、来源、管理与经营、国家的族产政策等。此外,家族个案研究还有不少论文发表,包伟民《宋代陈希亮家族及其迁徙考》(《大陆杂志》90卷2期,1995年)认为,举业的成败决定着士人家族的盛衰,宋代士人宗族组织似乎还处在一个相对自由离散的过渡阶段,并对汉人宗族组织地域分布的调整变化也具有关键意义。王曾瑜《宋朝相州韩氏家族》(《新史学》8卷4期,1997年,台北)王善军《宋代真定韩氏家族研究》(同上)均指出,科举、恩萌以及婚姻是制约大族兴衰的主要因素。柯昌基《宋代家族公社》(《南充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论述了同居共财的家族共同体。漆侠《宋元时期浦阳卷郑氏家族之研究》(《知团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侧重从主佃关系和阶级矛盾把握蒲阳郑氏家族。廖志豪、李茂高《略论范仲淹与范氏义庄》(《学术月刊》1991年第10期)论述了范氏义庄问题。王莉《对南宋福清林氏家族的几点认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分析了一个地方性小家族的发展动因,认为一个家族的延续发展,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实力大小、家族成员是否入朝为官来衡量,它是各种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元代宗族方面,常建华发表了研究墓祠和族谱的论文。其中《元代墓祠祭祖问题初探》(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论述了墓祠祭祖习俗、墓祠祭祖观念,墓祠祭祖与宗族制度的关系。《元代族谱研究》(《谱牒学研究》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探讨了元代族谱的名称、体例、书法、世系、功能、续修、采访与资料来源、版本与载体、元人对欧苏谱的评价等问题。另有学者探讨了义门郑氏及其规范,毛策《淅江浦江郑氏家族考述》(《谱牒学研究》第2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一文分上、下两篇,上篇是"郑氏家族源流述略",下篇为"《郑氏规范》试析"许怀林《(郑氏规范)剖析--兼论义门聚居的凝聚力》(《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宗规探讨了蒲江郑氏义门家族》。
3、 明清时代宗族的断代和专题研究
断代性通论。李文治发表《论明清时代的宗族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4辑,1983年)长文,认为宋代以后封建宗法关系具有松驰的趋势,为此,地主阶级通过修筑宗祠、修辑族谱、建置族田义庄等措施,维护宗族制,进而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剥削关系。通论明代宗族制的有韩大成《明代的族权与封建专制主义》(《历史论丛》第2辑,齐鲁书社1981年版)一文,探讨了明代专制主义王朝支持鼓励族权以及维护族权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等问题。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是明代宗族研究的重要论文,作者认为明代宗法宗族制变化主要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这一变化始终为中国地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制约。清代宗族通论方面,王思治《宗族制度浅论》(《清史论丛》第4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认为,以族谱、祠堂、族长三者为核心,以族田为手段,形成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的族权,至清发展到极盛。冯尔康在《清人的亲族社会生活》(《清人社会生活》第五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论述了祠堂及其管理下的族人生活,宗祠和政府的相互关系;并进而在《清代宗族制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中总结了清代民众化宗族的各项特征。
专题性研究。政权与族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众多研究者认为政权与族权互相支持,把族权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来看待。前引王思治论文指出,强宗大族与封建政权有矛盾。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官府和宗族的关系,特别论述了宗族破坏封建法治以及官府对宗族的打击。常建华发表《明清时期祠庙祭祖问题辨析》(《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对左云鹏、李文治提出的明朝取消庶民不得立家庙禁限的观点重新考释,指出这是人们的误解,事实上明朝只允许庶民祭祀始祖,它是"议大礼"推恩所致,客观上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机,不存在明朝鼓励民间建祠立庙以发展族权的情形。还针对左云鹏清朝设立族正标志族权与政权直接结合的观点,发表了系列论文。《清代族正制度考论》(《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5期)证明族正属于族房长之外另立的使用职役,旨在防范宗族。《试论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与实践》(《学术界》1990年第2期)进一步说明族正防止宗族势力膨胀的作用,清朝对宗族的治理和在宗族问题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性。《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指出左云鹏将族长混同于族正和对族正史料时间的理解错误,认为清代不存在族权-贯得到政权支持而不断壮大,并在后期完全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过程。《试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明清史论集》第二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论述了清朝对宗族的支持政策。
宗族经济。张研的专著《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上篇论述了清代族田的历史渊源、发展概况、管理与经营、土地增殖与租入分配,下篇就族田与社会结构、清朝对宗族、族田的态度及做法进行了探讨,论文方面,曹凤祥《论明代族田》(《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论述了族田的兴起与发展类型、管理与经营、特点、作用以及朝廷对族田的态度。王日根《论清代义田的发展与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2期)概述了清代义田。
宗族法。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系统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揭示了国家与宗族的关系。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论述了家法族规的演变、制订、范围、奖惩特性、历史作用和研究意义。本书附录55种家法族规,提供了原始资料。刘子安《论明清的家法族则》(《中国法学》1980年第1期)探讨了明清家法族则的性质、内容和作用。许水涛《清代族规家训的社会功能》(《清史研究集》第八辑,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探讨了清代族规的历史作用。冯尔康《族规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清王朝的建立、阶层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论述了宗约确定祠堂组织法、祭祀及其方法的族规、祠堂维护宗族等级制等问题。
族谱。张海瀛《明代谱学概说》(《谱牒学研究》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探讨了明代修谱宗旨、修谱体例以及族谱功能的强化,认为明代确立了"三纲五常"的修谱宗旨,并把正史体裁全部引入修谱。冯尔康《清史谱牒资料及其利用》(《南开史学》1984年第1期)论述了清代族谱的修善、体例、史料价值以及利用的注意事项。
宗族观。笔者在《论宋濂的宗族思想》(《东洋学研究》第四辑,(韩国东洋学研究学会1998)指出,宋濂的宗族思想是作为移风易俗提出的,即通过教化治理宗族,从而改造社会,士人应担当起"化同姓之亲以美天下之俗"的任务。这一族治思想在元末明初的浙东县有师承关系和地域特色。阎爱民《"大礼议"之争与明代的宗法思想》(《南开史学》1991年第1期),从宗法原则之争、祭祀权之争宗祧问题之争,论述了大礼议中宗法之争,认为大礼议导致了宗族史上的重大变化,这一变化的中心是"重一本",尊祖观念成为最重要的宗法原则,最明显地表现在民间建祠和追祭远祖活动开始普遍化,是使宗法制度民众化过程发展到一个更深阶段的启端,赵园《明清之际士人的"世族论"》(《中国文化研究》1994年冬之卷)探讨了士人宗族论的一种形式"世族论",指出其时世族论者认为明代世族更为衰落,主张重建宗法--世族,其用意的深刻之处在于它的地位确立和文化重建,强调缙绅在民间政治文化中的地位。
宗族教育。丁钢主编《近世中国经济生活与宗族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论述了明清时期晋商、徽商、闽粤商、江浙商的宗族教育问题。吴霓《明清南方地区家族教育考察》(《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讨了两级教育的目的、阶段、科举入仕是家族教育的热点,家族教育的经费等问题。
其它。除扬杰《明清家族的防卫体系及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清以来我国南方的贵族械斗及其社会根源》、《明清以来内地的村落结构和村镇的祭祀与习俗》(均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论》)等文分别论述了如题所示的内容。此外,王惠明《明清家族社会认同准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认为,权威神话和传说塑造着家族的始祖形象,而举族进行祠墓祭祀活动,则是崇拜祖先、积淀家族意识的重要宗教形式。钱杭《关于同姓联系组织地缘性质》(《史林》1998年第3期)指出,由联宗形成的联合组织其实不是所谓联族,而是一个松散的地缘性同姓网络。许华安《清代宗族势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述了清代宗族的发展问题。
4、 明清时代宗族的区域研究
福建。厦门大学的学者受傅衣凌"乡族"论的影响,重视福建宗族问题,使用乡族、家族、宗族的概念进行探讨。郑振满《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明以后闽北方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2期)的系列论文,探讨了闽北和台湾的乡族共有经济。他还发表了《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一文,指出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形式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种类型,而且有一个从前者向后者转变的过程,乡族内部的农田水利制度形成族规和乡约。《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进一步指出,明中叶以后由于福建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及明中叶后的社会危机,逐渐把各种地方公务移交乡族集团,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他又在《清代闽南乡族械斗探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中指出,乡族械斗的盛行,反映了社会控制权由方向民间的转移;乡族械斗的根本原因是乡族内部的矛盾。郑振满通过具体的研究,深化了"乡族"论。此外,郑振满的《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一文还提出,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甲户籍,不外是家族组织的代名词。《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是郑振满研究家族的专著,重点探讨了继承式、依附式、合同式三种类型的宗族组织形式和家族组织在福建不同地区的发展,对家庭结构、家族组织的社会变迁的记载也有相当篇幅。陈支平是福建家族问题的另一位研究者。其《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之联书店1991年版)一书广泛论述了家族问题的各个层面,特别是以往较少探讨的家族文化。《福建族谱》(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深入分析了福建族谱修纂的历程、种类与格式、修纂与管理、族谱家法、房跋题词的装饰炫耀、祖先的寻觅与塑造、渊源的追溯与合流、异姓的联系与合谱、神明的崇拜与创造、客家族谱、少数民族族谱等问题,反映出福建族谱的真实面貌和独特风格。杨国祯、陈友平合著《明清时代福建的土堡》(国学文献馆,1993,台北),各方面阐述了土堡与家族的关系,也是"分族"论研究的具体化和深化。王日根搜集大量地方志资料探讨了福建义田,发表有《论明清时期福建家族内义田的发展及其社会背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清代福建义田与乡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二文。此外,李明欢、周莉《闽西中川胡氏族田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论述了胡氏族田从清至现代由起源到消失的历史。徐晓望《试论清代闽粤乡族械斗》(《学术研究》1989年第5期)对闽粤乡族械斗的情形、类型、社会原因作了探讨。[荷兰]宋汉理《清代福州的大族:人口、地方行政与社会等级的初步分析》(《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探讨了19世纪福州地方士绅与宗族的关系问题。
广东。集中于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的探讨。较早开展该地区宗族研究的是叶显恩和谭棣华,主要讨论宗族经济问题。他们在《封建宗法势力对佛山经济的控制及其产生的影响》(《学术研究》1982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封建宗法势力是佛山城市从经济性向政治性、从生产性向消费性转化的重要原因;在《关于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宗族的赋役征收问题》(《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清中叶以后,珠江三角洲豪族赋役征解的变化,标志着宗法势力的日益强大;又于《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一书中)探讨了族田的来源、管理、地粗形态、租佃关系、用途及作用。谭棣华单独发表《略论清代广东的械斗》(《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3期),探讨了广东宗族械斗的由来与发展、械斗原因及其社会影响等问题;他还在《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中,研究了沙田区内的宗族占有形态及以宗族经济和宗族械斗问题。叶显思、韦庆远《从族谱看珠江的宗族伦理与宗族制的特点》(《学术研究》1997年第12期)认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与商品经济互相适应。日本学者片山刚《清末珠江三角洲地区图甲表与宗族组织的改组》(《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在指明总户即宗族组织后,进而对子户的由来及其社会实体具体情况进行了论述。刘志伟探讨了赋役制度和宗族的关系,番禺沙湾何氏个案。关于前者,他在《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中山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明代里甲制下"户"的衍变,主要表现为"户"由代表一个家庭变为包括两个以上的家庭以至整个家族。《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进一步阐明了不同宗族房派等社会群体在图甲中的关系。关于后者,《宗族与沙田开发》(《中国农史》1992年第4期)从沙湾何族族产的建立和沙田开发过程入手,考察宗族在沙田开发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沙田开发对宗族形态的影响,认为沙田的大规模开发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相当有利的独特条件;《祖先谱系的重构及其意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一文指出,编造宗族的历史和谱系,是沙湾向族的重要价值资源。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用二节的篇幅分别详细论述了明、清两代的佛山宗族组织,着重探讨佛山社区域市化过程中宗族的历史,指出明代嘉靖万历间佛山宗族组织的重构和发展,是由于南海七大夫集团的兴起,在宋明理学指导下依据"霍蹈重构宗族组织的模式"进行整合的,标志物是宗祠、族产、书院、家训等。至清代,随着佛山商品经济的迅速繁荣和侨寓人士大量移入,造成土著社会组织的动荡,佛山宗族组织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宗子制度的废止、尝产形态的变更、价值观念的演进和宗族组织的解体上。科大卫《明清珠江三角洲家族制度的初步研究》(《清史研究通讯》1988年第1期)反映了人类学多历史学结合的研究方法,有关家族入住权的观点引入注目。郑德华《清代广东宗族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论述了清代广东宗族的发展,族产、宗祠及族谱的形成和内容,族户结构、族规和社会的功能。
安徽。有数位学者长期致力于徽州地区宗族的研究,发表了系列成果。较早开展徽州宗族研究的学者是叶显恩,他在《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四章《徽州的封建宗法制度》中主要探讨了宗族组织,祠堂族长与族权、家谱和宗法、族田等。美国学者居蜜也是较早研究宗族问题的学者,他在《1600-1800年皖南的土地占有制以及宗法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一文中,考察了宗法制度、土地占有制,以及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又在《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兼评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江淮论坛》1984年第6期、1985年第1期)一文中论述了徽州的宗法组织与社会结构、法律地位、租约、股役契约、宗族伦理和土地出租,强调徽州佃仆的最终性质,唯有通过研究宗族组织才能得以理解。另一位美国学者基恩·海泽顿发表了《明清徽州社会的大家族与社会流动性》(《安徽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一文通过对1551年修的《新安名族志》和1829年修的《徽州府志》里的进士表比较,考察马歙、休两县的望族。唐力行的宗族研究视野开阔,将商人与宗族的关系放在地域社会探讨是其特色。他在《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中指出,明清徽商善于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地区性或商性性垄断。《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认为,徽州在明代后期形成小家庭大宗族格局,徽商对家庭--宗族结构的这一变化起了关键作用,这一结构影响了徽州社会经济。《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指出,16世纪农村宗族制度的转型,首先表现在宗族迁徙和重建方向由农村到农村变为从农村到城镇为主,宗族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论徽州宗族社会的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认为,明清徽州地域社会形成了宗族组织,文化科举和商业经营间的良性互动。唐氏还著有《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探讨了徽州社会的形成及其结构变迁、宗族文化、商人文化对徽商及徽州农村社会的影响,宗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宗法制度在徽商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宗族文化为核心的新安文化的双重作用等。刘淼的宗族研究采用个案研究方法,关注族产与族令问题。他的《清代徽州歙县棠樾鲍氏祠产土地关系--以徽州歙县棠樾新馆鲍氏为中心》(《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一文,探讨了祠产的设置、祠产结构与地权形态、租佃关系、地权分配。《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以徽州歙县棠樾鲍氏、唐模许氏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探讨了宗祠产业的来源、结构以及租佃关系和地租分配。关于族会的探讨,《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第八辑,黄山书社,1993)研究了程氏"会"组织的情况。《清代徽州的"会"与"会祭"》(《江淮论坛》1995年第4期)指出,以祭祀和信仰为基础而组合的"会",意味着宗族生活开始出现分化。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也是从商业入手研究宗族的学者,她的《徽商及其网络》(《安徽史学》1991年第4期)通过徽州商人的经营活动,从网络分析这个视角考察明清社会,认为徽商网络是构筑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徽商利用共同始姐的同一性,强化了散布各地经商族人的同宗同族关系。又在《徽州汪氏宗族的迁徙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1期)一文中,依据汪氏现存族谱中的移居记载,考察了汪氏家族的迁徙及商业活动。陈柯云的宗族研究注重利用契约文书资料,她在《明清徽州的修谱建祠活动》(《徽州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一文中论述了明中期以后修谱、建祠的普遍化问题。《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探讨了徽州宗族社会的形成及其结构变化,对乡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和在乡村事务中的仲裁权问题,认为从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她的《明清徽州的族产》(《清史论丛》1992)、《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两文指出,明中叶以后,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为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了众存族产和祠产并行交叉、一消一长的发展局面。赵华富对徽州宗族的研究可以分为专题和个案两方面。专题方面,《论徽州宗族繁荣的原因》(《民俗研究》1993年第1期)论述了宗族发展原因。《从徽州宗族资料者宗族的基本特征》(《谱牒学研究》第4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认为有共同的始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有明确的昭穆世次,开展一定的集体活动,有共同的聚居地点,有一定的管理形式,有宗族的族规家法,有一定的公有财产,是宗族的八个基本特征。《论徽州亲族祠堂》(《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认为,徽州大建宗族祠堂之风,兴起于明代嘉诸、万历年间,这也是针对由商品经济繁荣和资本主义萌芽对徽州宗族统治的冲击所采取的措施。《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论述了徽州宗族族规家法的制定、执行和特点,族规家法的阶级本质,族规家法的精华。个案研究方面,计有《歙县棠樾鲍氏宗族个案报告》(《江淮论坛》1993年第2期)、《黟县南屏叶氏宗族调查研究报告》(《徽州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明清徽州两递明经胡氏的繁荣》(《安徽史学》1994年第4期),《歙县呈坎前后罗氏宗族调查研究报告》(《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等文,分别就宗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宗族制度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论述。韩国学者朴元熵对柳山方氏进行了个案研究,他在《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中,分析了明代宗族组织扩大的社会经济契机和原因,指出由人地矛盾产生祀产纠纷和乡村社会失衡状况是宗族联合的契机。又在《明清时代徽州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与宗族组织》(《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中指出,歙县柳山方氏的真应庙北宋初年和清初的两次修建最为重要,前一次修庙由专祠转化为宗祠,后一次则从宗祠转化为统宗祠。周绍泉《明清徽州祁门善和里程氏仁山门族产研究》(《谱牒学研究》第2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探讨了族产的内部结构、来源、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作用等。他还整理仁山门东房派的族规家法,出版了《窦山公家议校注》(黄山书社1993年版)一书。高寿仙《明初徽州族长的经济地位--以休宁县朱胜右为例》(《江淮论坛》1994年第4期)指出,明初徽州的族长并不一定由族中富户担任,一般自耕农即可,甚至具备佃人的身份也不影响他的威望和地位。栾成显《元末明初祁门谢氏家族及其遗存文书》(周绍泉、越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探索历史上徽州世家大族入手,阐述徽州文书的遗存与徽州大族的关系对徽州文书的由来做进一步具体的探讨。胡槐植《徽州宗族祭祖制度》(同上)论述了祭祖的种类、祭日及祭组织、祭仪、酬功与给胙。许水涛探讨了桐城宗族,他的《从桐城望族的兴盛看明清时期的宗族制度》(《谱牒学研究》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一文,论述了制约宗族制度顺利发展正反两方面因素,望族形成及其盛衰的原因、宗族制度的社会基础问题。
江西。江西是宗族势力强盛地区,长期以来缺乏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一情形有所改变。梁洪生、邵鸿对乐安县流坑村董姓宗族进行了个案研究。梁氏《家族组织的整合与乡绅--乐安县流坑村"彰义堂"祭祀的历史考察》(周天游主编《地城社会马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一文,论述了明代嘉、万年间乡绅通过建立"彰义堂"等措施对家族组织进行的整合、强化及影响。在此文的基础上,梁氏又发表《江右王门学者的乡族建设--以流坑村为例》(《新史学》第8卷第1期,1997年),集中论述王门学者如何进行乡族建设,并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中探讨其成效和动因,指出嘉、万之际由于乡绅管理层的形成,该坑董氏宗族得以整合,社区秩序得以控制,基层权力让渡的社会基础是大族,让渡的客观要求是动乱的抚治。邵鸿《竹木贸易与明清赣中山区土著宗族社会之变迁--乐安县流坑村的个案研究》(《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指出,清代流坑较发达的竹木贸易经济不但不是宗族的腐蚀剂,而且为其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又在《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中指出,清代前期流坑村会社组织的显著发展,教育、经济、宗教祭祀、娱乐等各种类型的会社兴盛,主要是作为宗族的辅助性功能组织出现的,是适应社会变迁,巩固和发展宗族组织一个重要途径和体现。许华安探讨了清代江西宗族,他在《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与功能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中指出,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特点是族产薄弱、祠谱发达,宗族的功能特点是礼法观念趋谈、社会功能上升。《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认为,清代江西族产来源具有大众性、平民性、普遍贫弱的特点,族产的管理、经营也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功能性。许寰《简论清代江西宗法势力对商品经济的影响》(《赣南师院学报》也强调宗族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
江苏(兼及浙江)。苏南是义田的最早诞生地,也是义田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明清江苏宗族的研究集中于族田方面。冯尔康《论清朝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田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期)一文把义庄放在宗族制度中探讨。张研《试论清代江苏的换田》(《历史论丛》第5辑,1985年)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江苏族田的形态。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指出。乾隆、道光以及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是苏州义庄发展的三个阶段。义田设置方向向下层宗族转移,义庄地址向城镇转移是清代苏州义庄的新特征。朱勇探讨了江南宗族法的功能,发表了《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学术界》1988年第4期)等文。望族的研究也受到重视,吴仁安发表《上海地区明清时期的望族》(《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望族及其盛衰消亡探微》(《谱牒学研究》第3辑)等论文,并在此基础上著有《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将望族分为官宦世家、豪川右族和文化世族几种类型,指出望族门祚在四世者居多。著姓望族大都由科举制度造成,其兴盛得力于好品行祖宗的榜样作用、有选择的婚姻以及向心的积极移植,而良好的教育则是必备条件。日本学者佐藤仁史《清朝中期江南的一宗族与区域社会--以上海曹氏为例的个案研究》(《学术月刊》1996年第4期)一文,论述了曹氏望族形成、发展的过程,探讨了曹氏家族的婚姻网络以及社会活动的扩大和发展等问题,并由此论证了明末清初以来地区行政逐渐为地方望族绅士所控制。王培华《明中期吴中故家大族的盛衰》(《安徽史学》1997年第3期)使用归有光《震川集》有关资料,论述了赋役同宗族的关系。钱杭、承载的《十七世纪江南社会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二章《江南的宗族和社会生活》,对宗族的救济、教化、辖制等问题有所论述。韩凝秦《清末民初学制变革中的江浙族学》(《天津师范大学报》1996年第4期)将学制变革以前的旧式族学与变革中的江折族学作了勾勒和比较。
由于对南方诸多地区的宗族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学术成果,一些学者尝试进行不同地区宗族的比较研究。叶显恩发表了《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一文,从生态条件竞争、宗法制传承的典型与宗法制的变异、宗法制功能偏重等方面进行比较,认为作为传统案法制传承典型的徽州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谋求并维护本宗族的社会地位及特权;而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则因明代中期后商业化的发展而转向发挥经济功能,无论是宗族的普遍化还是宗族族产的多样化等方面,都显示出宗族的经济功能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徽州的道义经济。王日根《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学术月刊》1996年第1期)比较了福建、江南义田的设置者、不同的发展趋向和设置目的。
(五) 当代宗族研究
80年代以来,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村宗族经过30年被打击、压制而销声匿迹后,又重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复兴或重建,关系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问题,关系到民族文化的评价问题,也关系到社会转型及现代化问题。一般而言,如今的学人都能有分析地、辨正地看待宗族问题,避免了简单化。不过对于当今宗族活动的定位,仍具有较强的倾向性。
1视宗族为现实社会对立物,以负面评价为主的研究
一些研究是通过对不同地区宗族活动的调查,指出宗族复兴的各种表现以及负面作用。宗族活动的一些调查见诸报纸,如《法制日报》于1989年4月4日发表李雄的《农村宗族势力抬头严重冲击法制建设》一文,报道了湖南省岳阳市全市有三分之一的村成立了宗族组织,有的县群众自选族长、门长的村达到65%,造成农村族权代替政权、族规代替法规的现象日益突出。该报还于1992年1月28日发表王学刚《宗族势力的抬头令人忧虑》一文,报道了广东的宗族活动。有人发表论文探论不同省份的宗族问题。如浙江省,余炳辉《苍南县江南三区宗族械斗的起因和衰落》(《未定稿》1986年第3期)调查了1980年至1983年苍南县的械斗问题,指出宗族问题作为一种封建文化的残余,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它的彻底消除只能通过经济发展的途径。朱康对《宗族文化与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共浙省委党校学报》1997年第1期)考察了温州农村宗族,认为传统的宗族组织由于其根深蒂固的血缘纽带作用,具有很强的内控力、凝聚力和强制力,而且宗族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也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的。对此如果不加以有控制和正确引导,很容易破坏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又如湖北省,陈永平、李委莎对江汉平原上的仙桃市调查后,发表《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般潜在的破坏力量》(《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一文,认为"宗族群体作为一种松散的利益群体,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而由宗族群体所形成的宗族势力,虽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性的变化,但作为封建残余仍对农村社区起着一定的破坏性作用,成为农村基层社区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的破坏力量"。再如江西省,该省械斗较为严重,谭庚炳《农村械斗何时了》(《理论导报》1992年第1期)联系吉安县的实际,就预防和遏制农村宗族械斗作了探讨。余红等人《对农村宗族械斗的忧思》(《南昌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介绍了江西农村械斗的形式,特征、原因等问题。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提出了宗族势力已形成五方面发展趋势,即:发展区域扩张化、活动方式多样化、组织形式实体化、组织目标社会化和组织活动公开化。作者认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股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它危及到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稳定、抗扰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干扰了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宏观论述当代宗族的论著方面,1990年10月在成都举行了第三次中国社会史研讨会上,徐扬杰提交了《肃清封建宗法思想和制止家族势力复话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一文,指出:"近几年部分农村家族势力的活跃与抬头,不管披上什么外衣,本质上仍然是已被打倒的历史上的宗族组织和族长族权的复活,是历史上的沉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一次泛起。"何清涟《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4月号)认为"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化化还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长路"。余红《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为什么能够复活》(《南昌大学学报》996年第3期)认为,从历史的宗法制度到亘古至今的聚族而居,从家庭功能与行政功能的涨落到农村社区文化,以及农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促成了农村宗法势力的复活。
王沪宁著《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以反映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的家族文化为视角,探讨乡村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问题。著者在15份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例基础上进行宏观的综合分析,全书分背景、结构、功能、嬗变、选择五大方面进行论述。由于调查者和著者的专业是政治学,该书将宗族作为"农村政治文化结构"处理。著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种态度,对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如何应变"。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村落家族文化处在消解的过程之中,但又有消解过程中的不断往复。村落家族文化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种种转变。从而使村实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发生了变化。对于家族代表的基层社会秩序,他一方面认为"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同时也指出:"对于巨大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能将人们首次纳入较小的秩序之中,社会在协调这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会小得多。当然,村落共同体能否扮演这一角色还得研究,还要视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往这个方向努力和思考问题,是合理的选择。因为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可以改变的,在既存的条件下能做什么,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总的看来,该书的主调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为现代的对应物看待的。
2视宗族为中性社会组织,对其功能做正负双重性质评价的研究。区域和个案的调查研究。关于浙江宗族,刘小京《略析当代浙南宗族械斗》(《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通过1983年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温州市农村从事调查研究,认为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内聚能力,这是一种中性的社会组织,并非对社会有害无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丧失,其社会控制能力严重衰落,并且宗族组织得到某种程度的军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斗才能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而一旦当宗族械斗从偶发性事件转变为地方亚文化系统的一个组织部分之后,它就能从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于已有用的文化成分,从而成为系统内难以摒弃的毒瘤。"徐国平对聚居于浙江中西部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亮后裔调查研究,发表《诸葛亮后裔家族文化》(《东南文化》1997年第2期)一文,指出诸葛氏家族文化带有不少陈旧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为诸葛亮后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现象,毕竟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今后仍能表现出相当多的活跃成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广东宗族,杨平《湛江农村家族宗法制度调查》(《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指出,家族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中国国家政权之间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与现代化的主潮流并不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然而,家族组织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它为表现形式的族际冲突,以及由于政府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普遍不满,很可能在家族组织复兴中成为某种破坏性力量。"龚佩华《广东台山浮石赵氏宗族家族制度试析》(《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对南宋皇帝宗亲的赵氏宗族进行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认为改革开放后该宗族经济多样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则经营、管理,从而逐渐脱离血缘原则,处在转型时期,在这变化过程中,浓浓的乡情既可能是一种很好的润滑剂,把浮石迅速推向现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种障碍。
还有一些多种学术背景的学者进行了从宏观把握当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宗族作为经济社会制度分析,他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法制度的理性审视》(《民俗研究》1994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他因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供给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释放,因而也就无碍于我们在此作出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并举出宗法家族制度减缓社会震荡、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的极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5期)提出,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统,宗法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历史基础,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恰当地位和行为"(许ㄟ光语),农村变革与发展必须构建在该基础之上。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研究,时常把获致性的次级关系和先赋性的初级关系视为相互对立、排斥和取代的关系,注意到社会变迁多样性与特殊性的研究,则试图寻找传统与现代化的融合及传统继续存在的理由。她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现实显示了传统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关系的并存,权力关系与象征体系的并存,它预示了传统先赋关系的衰颓在中国社会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而且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利用的资源。"冯尔康在《当今宗族与现代化关系》(日本《中国研究》第10期,1996年1月号)一文中指出,权衡当前宗族活动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其适应我国现代化初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前进,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消极作用从性质上看是严重的,但当前影响面小,处次要地位。王笑天、陆玉《乡村社会重修家谱现象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4期)指出了重修族谱行为有积极、消极二重性功能。
钱杭、谢维扬著《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学术专著。该书采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钱杭主张:中国宗族研究应该具有"典型学"的意识,即集中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类宗教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应该从探讨宗族的功能特征转向分析宗族的系谱性结构特质;强调采取文化人类学的"主位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当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用主位方式进行研究,研究者用人们必须懂得的范畴和规则知识,能像当事人那样思考和行动。这样,宗族的研究就会有一个改变立场问题(《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几个问题》,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作者正是采取田野调查并以宗族的系谱结构及其功能为重心进行区域和个案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该书分六章论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与宗族传统、宗族重建的环境、宗族结构的转型、谱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复、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区宗族情况。在作者看来,宗族的出现与持续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汉人为满足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属感需求的体现,是汉人的本体性需求。作者认为泰和农村的宗族组织,是不代中国农村宗族重建和转型进程中具有建设性特点的一个类型。他们正在努力寻求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泰和宗族活动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宗族作为一种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也许是它们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并且也可能是它们经过转型后达到的一种能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形式。就泰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宗族观念的更新与改造有重要影响,农民并不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化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认为,宗族问题在农村生活中的意义主要是关于文化的。作者也指出,当前农村宗族活动在泰和之外的其它地区,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坏性和较浓厚的封建色彩,从而与正在中国农村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不相符合。
以上对当代宗族的研究告诉我们,宗族在中国社会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不同,采取的理论工具和思想方法各异,在对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观点相差甚远,诸说并存、互相探讨有助于研究的深化。而以多学科、全方位、动态与静态结合的方式研究和认识宗族,或许应该是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努力的方向,可以更加理性地把握当代中国宗族。
结 论
既有的宗族研究成就正如前述,但也存在着时空上的不平衡。就时间而言,唐五代至宋元时期的宗族实态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即使是取得丰硕成果的明清宗族研究,其实也主要集中于清代,还需要对宗族发展史的重要时期明代进行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而对于纳入世界体系处在社会大变动时期的近现代宗族的研究,则刚刚开始。就空间来说,宋以后宗族的研究北方较南方薄弱,而南方地区华中较华南和华东薄弱;更重要的是应该加强不同区域和类型宗族的比较研究。
史料利用和研究方法方面也有需要改进之处。虽然采用多学科方法进行宗族已有明显进步,但对于宗族这样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研究对象,研究者仍需要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剖析"宗族社会"、"家族文化"之类的复杂命题似非单纯某种专业知识可以胜任。史料方面,考古发现、文集史料、契约文书,特别是族谱的全面利用,还有待挖掘。进一步重视和改进。
〔作者常建华,1957年生,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系 300071〕
《历史研究》1999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