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谿黄氏修谱筹备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为筹备成立菱谿黄氏修谱之前的过渡机构,是菱谿黄氏修谱各个支系在自愿、平等、团结、和睦的基础上成立的非赢利临时组织。
第二条:本组织的全称为“菱谿黄氏修谱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联络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黄氏宗亲,敦睦感情,宏扬祖德,砥砺志节,互助互敬,开发、继承和弘扬菱谿黄氏历史文化遗产,协调、指导各支的宗亲做好修谱的启动工作活动。为正式菱谿黄氏修谱作出先期铺垫。
第四条:本会接受各位菱谿黄氏宗亲的建议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五条:发起倡议续修菱谿黄氏族谱。
第六条: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续修菱谿黄氏各项准备工作活动。
第七条:开展菱谿黄氏续修新谱文化研究,搜集、整理菱谿黄氏源流传承资料、宗亲名人轶事、传记、诗词、楹联、传闻、掌故、事迹、古迹等;研究家族历史文化发展轨迹,进行对外文化交流;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粹,发掘、整理菱谿黄氏特质文化,以留给菱谿黄氏后代了解本宗族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弘扬菱谿黄氏宗族史料。
第八条:建立菱谿黄氏宗亲的联系方式,促进菱谿黄氏的各类人文、经济等方面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凡属菱谿黄氏族人,不分性别,不论所在区域,实名登记即成为筹委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①在筹委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③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④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
⑤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②主动联系尚未入会的宗亲,并向本会推荐,扩大本会影响;
③精诚团结,为早日修成新谱发挥无私奋现精神;
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⑤不得以筹委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二条:筹委会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强捐摊派行为,但接受热心人士自发自愿的捐赠。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程,破坏筹委会声誉之行为者,得由筹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本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必须是大公无私,热心为本会服务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会员。其职权是:
①听取和审议筹委会各组别的工作报告;
②制定和修改筹委会章程;
③改组、调整筹委会组成成员;
④审核及批准筹委会工作、财务报告;
⑤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本会执行机构:菱谿黄氏修谱会筹委会。在入会会员基础上推举产生。筹委会在入会成员内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组成筹委会。
本筹委会的职权是:
①依照章程决定组织联系各支各脉菱谿黄氏宗亲;
②宣传倡议菱谿黄氏修谱工作;
③聘请顾问并组建菱谿黄氏修谱顾问委员会,同时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的聘书;
④做好外联其他同宗黄氏的联谊工作。
第十五条:筹委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筹委会成员:认同菱谿黄氏修谱工作的意义,无私奉献的菱谿黄氏族人。主要负责本会决议在各地的实施,收集和整理所辖区域的各种资料,有一处固定的联系地点和电话,与筹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最新动态。
第十六条:筹委会全体成员,应积极参加筹委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运作资金来源:
1、菱谿黄氏宗亲自发捐助;
2、社会名人贤达捐助;
第十八条:资金用途:
1、筹委会组织菱谿黄氏修谱的前期工作开展。
2、筹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联谊活动;
3、与菱谿黄氏历史沿革密切相关的史料、文物等的收集、整理、印刷费用;
4、各支各脉宗亲范围内的外访调查活动;
5、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九条:本会财务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监督,接受会员的财务收支审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的账目公开,宗亲捐款应定期公开公布。正常开支,一般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分管负责人批准,较大项目开支应先列计划,报请筹委会成员讨论通过方可列支。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属义务工作,无工资及补助。
第六章 本会会员职责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的权利因下列情况终止:本会会员如不按时按章缴纳会费、严重破坏本会名誉及利益者自动放弃会籍、受开除等本会得注销其会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菱谿黄氏修谱委员会正式成立后,筹委会自行终止所有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筹委会和宗亲族人代表监督下,移交正式菱谿黄氏修谱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筹委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运转时,由筹委会提出终止组织活动议案,剩余财产 将合理合法用于相关的事业,不得进行私自分配。
第二十三条:筹委会将格守在在家族信息收集过程中信息的原始性、保密性、不得将各类信息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或与国家政策有抵触者,按政府有关法规、法令执行。
(注:以上草案恳请广大族亲讨论修订后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