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菱谿黄氏十一修族谱凡例
1.我族谱牒迄今十一修矣。溯自始祖德菴公、道庆公迁潭以来,前此业已三修,经朝代之改革、人民之迁徙,遗忘均不得而见,惟据宗祠所藏四修起继续刊行,以为故实。盖四修于明神宗之三十年壬寅(1602 年),五修于清高宗之二十三年戊寅(1758 年),六修于高宗之四十四年己亥(1779 年),七修于宣宗之十年庚寅(1830 年),八修于文宗之十年庚申(1860 年),九修于德宗之十四年戊子(1888 年),十修于民国二年癸丑(1913 年)。其间刊修或百余年、或二十五十年不等,自九修起则定为三十年举修一次,事日冗而丁日繁,勉襄斯举,视前则瞠乎后矣。
2.谱分三大纲,曰志、曰表、曰世纪。盖志以记事,凡族规、族约、彝训、家规、公要攸关,历修备载;墓志、碑铭、先德传赞、节烈墓表、守节者德业,经宏博之文人表扬潜德,以为兼隅之砥砺;而善举捐建、积谷以备饥荒、购置图书以备研究,前人煞费苦心,族委组织条例分明,维持不遗余力,丝分缕析,悉入于志,原以继往开来,以为族之矜式焉。
3.第二纲曰表,盖表者明也。图书购庋、研究有资,钱谷祭器、取用不竭,凡关于应有之储藏设置,莫不一一具备;以及始迁之源流、基地之都邑邻封、本域,皆表而明之,以为考镜焉。
4.第三纲曰世纪,原以纪族之生齿殁葬也。然正朔服色沿袭不同,建丑、建寅制定各异,旧谱于甲子之上冠以 “阴历” 两字,今则于民国之年代遵令通行,唯甲子之上不复识别,沿习既久,人尽皆知,政令民情两无违异。唯墓地所在,殁于前清者仍用都甲,殁于民国者因改乡改镇、划保划甲,全部改观,莫衷一是,而都甲久成惯习,据定自易,故于都甲之上加一 “原” 字,以为识别。
5.养子历修附刊族谱之末,今则以民族、家族之义理为一视同仁之规定,凡属养子,悉提于抚者世纪之下,无异亲生,原有养子录概从刊落。五代时收养义子为爪牙,材艺武勇,史不绝书,富贵何常,共当策勉,本自江海人,忠义感君子,勿以所见而小之也。
6.编纂宗旨,旧谱仿用纲目体,子名高一格为纲,父名低一格为目,体例本属详明,议者谓 “父为子纲,不应轾父而轩子”,微有不惬。此次经族委会议决,改用史体,子名另行低两字,父名提行高两字,下接 “某子某” 字、某年月,非敢故为变易,亦以从众志也。
7.至圣孔子、亚圣孟子讳名,敬谨避改;其名字有犯始祖、支祖、五派、嫡祖讳者,亦为更正;生存避死殁,卑幼避尊长,支派俱异者不避。其名字或前谱已刊、此次更改,或原载讹误,皆于本名下注明 “原名某”“原讹某”,以符原委而资清晰。
8.自九修、十修以来,学行宗尚日异月新,族之人既乏鸿才硕学、奇节伟烈,足为宗祊光宠,此次编撰诸父昆季佥谓:先德之所纪述,总以征实为宗尚,其诬蔑谬妄,尽可阙如。
9.公祠、公产、祀田、学田多有变更,概照现在情形详实登载,并系各房各支亲自报明,并非耳闻悬揣。
10.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圣贤垂训千古不易,凡本非亲生、故意混合者,必为提清示别也。且妻虽敌体,夫纲所在,不容凌躐,故列于夫名之下;或继娶、续娶、再娶,循大纪载,义不容紊。如有以妾为妻、故乱伦纪及非法结合者,必为厘剔,以存正谊。况母以子贵,侧室之子,汉文不讳,尹文端之母封一品夫人,人生贵自立,端在子之腾达振扬,非在嫡庶之区别也。
11.世纪刊载,首五世总纪,尊祖也,亦以明所自生也;继则分房分支,依昭穆叙列,若纲在纲,有条不紊,昭穆既已分明,检阅自能简易。第以祖讳冠房分支之首,于义实有未安,然见闻熟习,更变为艰。昔欧阳氏、苏氏乃至名其祖父文集,具载人所共见,或亦 “临文不讳” 之义欤?
12.族谱第四修首末破损,莫得卷数;五修德菴祖支十五卷、道庆祖支四卷;六修二十五卷;七修十六卷;八修二十卷;九修四十卷;十修四十卷。自六世以下分叙分卷,或一支数卷、或分支合册,惟视丁多丁少以为准则,匀册本明世系,于是乎在焉。
13.谱之为义,原以协和一族之人心,为亲亲仁民之典要,网罗放失、收辑涣散,凡在有识,莫不和同。《尧典》曰:“亲睦九族,协和万邦”,万邦尚能协和,矧在我族!忠厚传家、通达体要者众,心志何难一致?故藻绘润色,期于必精必工;编纂勘校,务在必详必慎。自惭不文,非若前贤引经据典,为洋洋洒洒之巨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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