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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庙祠堂产权的有关法律条文

[日期:2014-03-02]   来源:湖南宁乡泉塘黄氏  作者:湖南宁乡泉塘黄氏   阅读:9653[字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5、文件编号: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7995号颁布日期:19570429  实施日期:1957042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
  (57)法研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保定市人民法院(56)院字第11号函,张玉山之父于七七事变时代理其家族将张家祠堂(座落在保定市黄花馆街)租与赵海江开设旅店,现在为该祠堂房租争让的同时,张玉山又要求确定产权;经在河北日报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并无任何人提出产权争议。拟将该祠堂产权确定为张玉山所有,或收归国有。经我们研究认为,张玉山所要求的产权,既是张家祠堂,系其父于“七七”事变代其家祖租与赵海江,在与赵海江为该祠堂房租争议时,要求确定产权,虽经保定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日报公告,在公告期间无人提出产权争议,但由于公告面的所限,很难使分散的张族都能见到。因此,我们的意见,不宜确定为一人的产权;同时该财产又不是无主财产,亦不宜收归国有,仍由张玉山代管较好。
  未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7年1月28日
        6、光绪年间祠堂是否该收归国有一审有果
        http://www.csonlinecom_cn 2007年03月30日12时0分 星辰在线
        中广网杭州3月30日消息(记者陈淦通讯员胡富健)浙江省温岭市李椒良、李维聪等227人状告温岭市政府将光绪年间所建的李家祠堂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违法,求撤销温政信复查(2006)33号行政行为。
  李椒良等称,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系雅雀村李氏祖辈于光绪二十二年(即1896)建造,占地面积0.922亩,这有温岭市档案馆解放前地籍档案登记在册。解放前李家祠堂权属为李氏族人所共有已为各级政府所公认。
  解放后,1950元8月李氏族人李才聪与林桂青借用李家祠堂创办私立小学,教师薪酬由李氏祖产支付。1952年后,私立学校转为公立学校,校舍一直延续使用。以后该祠堂除数间用于校舍外,空余房屋办过食堂、商店、合作医疗站、大队部、以及李氏聚居的生产队作为仓库使用,李氏族人的大件农具以及寿棺等也一直存放在祠堂内。
  2004年12月,李氏族人共同出资对李家祠堂进行了整修。
  去年11月15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因该市新河镇雅雀村村民曾某等人的请求,作出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决定书,将雅雀村李家祠堂产权确认为国家所有。
  然而,李椒良、李维聪等227人认为: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系李氏族人的祖遗房产,雅雀李氏族人全部系贫农、中农,解放后既不存在被国家没收或征收,也不存在买卖、赠予等产权合法转移事实,因此李家祠堂的房产应依法为原告等李氏族人继承所有。现被告依据台州市政府办(1998)25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温政信复查(2006)33号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昨天,台州市黄岩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温政信复查(2006)3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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