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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宁乡县长渎职杀人被弹劾

[日期:2021-03-22]   来源:湖南宁乡泉塘黄氏  作者:湖南宁乡泉塘黄氏   阅读:1421[字体: ]

       1936年7月18日,长沙地方法院还未开庭,外面就聚了不少人,还有几个是记者。天气炎热,人们不停地擦着汗。路过行人小声嘀咕着,今天是审什么人,这么热闹。一会开庭了。受审人押到,原来是前任宁乡县县长赵鸿。
       这位曾经不可一世的赵县长没精打采。日前交了6000元保证金,在外候讯,突然接到传票,吓得不轻。这一年距离国民政府监察院成立已有五年,赵鸿为官多有不检点之处,在县长任上已两次被弹劾,这次更是面临着牢狱之灾。
       仔细观察民国县长被弹劾的理由,罕有因贪腐被弹劾,监察官员对于贪腐往往是睁眼闭眼,这为后来国民党败亡命运埋下祸根。 撰文/《潇湘晨报》记者 储文静

       第一次被弹劾:骗走古画还打人
       赵鸿,桃源人。年龄与履历不详。
       1933年12月,他第一次被弹劾。这时,他担任宁乡县长已有一年半。
       说起赵县长这次被弹劾的理由确实不怎么好看:堂堂的县长骗画。宁乡半仙阁主人钟定辉,曾有友人在他那里寄存了四幅古画,赵县长将画借去以后不还。钟几次去索要,赵都说画已经丢失了,还自己画了四幅画用来赔偿。一天,半仙阁举办宴席,席间宾主打麻将取乐。刚好赵县长也在楼下宴客,就命人将他们抓起来,对其中两人用了当时已废止的肉刑——笞刑,还扇了钟定辉几个耳光,并将他们几个判刑3个月。钟定辉称,赌牌在湖南实属平常,该县长为报索画之仇,故下此毒手。
       除了骗画外,赵鸿还曾诬陷该县芳储区区董,以私函请省政府主席何键准予枪毙。何键将原函交民政厅依法办理,该区董才得以释放。
       此弹劾案由监察使刘莪青提请,经过监察委员杜义、高一涵、胡伯岳审查后,认为该县县长确实存在滥用笞刑,“玩视民命,尤可概见,违法渎职,情节显然”,提请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是否给予惩戒。
       刘莪青为第三监察区监察使。当时全国划分为14个监察区,湖南湖北属于第三监察区,后属于第四区。监察区划好以后,由监察院院长特派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行使弹劾职责,然后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给予什么样的惩戒,是否给予惩戒。
       此弹劾文最后结果如何?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应该是放了赵鸿一马。因为赵鸿担任宁乡县长的时间是从1932年5月到1934年9月,1933年的弹劾案没有对他产生影响。后来赵鸿又转任临湘县长。
       第二次被弹劾:未讯问就将嫌犯枪决
       虽已转任临湘县长,赵鸿的第二次遭弹劾还是宁乡县长任上的事。
       1936年3月,一份名为《提劾湖南前任宁乡县县长现任临湘县县长违法滥杀触犯刑章案》的文件,发表在国民政府监察院公报上,时任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高一涵弹劾赵鸿。
       赵鸿这次被弹劾的事件性质恶劣:1934年8月,宁乡人胡有元身故,死前曾因案件败诉被拘押。其子胡保春,人称胡八伢子,从江西军营回家,十分悲愤,怀疑胡有元被拘押是族长胡瑞生主使。胡保春向胡瑞生借钱没借到,就与胡瑞生结了仇。一天,胡瑞生赴宴之后,手里牵着两个小孩子回家,胡保春候在巷子口,见其经过,手持菜刀猛向胡瑞生脑袋连砍数刀,导致其重伤。据胡瑞生称,当时口袋里有现洋11元,钞洋39元,未被劫去。胡保春手携凶刀,从容转北正街县府投案。而赵鸿假借案情重大,不能用通常手续处理为名,从承审员手中提去自办,并未执行讯问,将胡保春提审枪决。
       胡保春被杀后,其妻胡周氏,上诉到湖南省民政厅和保安司令部,诉该县县长赵鸿用职权,惨杀良民。两个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赵鸿捏罪滥杀,事属实在。结果省政府只给予了赵鸿记过处分。当这一处理结果呈报给司法行政部以后,司法行政部斥之草率,又委派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杨善荣前往该县实地调查。杨法官认为,胡保春对于钱款竟分文不取,毫无行劫意图,胡保春手刃胡瑞生,实出于父仇与私嫌,仅犯普通杀人未遂罪,何以立即处以死刑?何况当时胡保春自行到县府投案,也符合自首减刑的情形。他认为赵鸿捏罪滥杀,事证确凿,函请省政府将赵鸿撤职。而省政府未予照行,只将赵鸿调任临湘县长了事。
       高一涵在弹劾公文中建议,立即将赵鸿提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将刑事部分移交法院办理。
       1936年7月,赵鸿接到长沙地方法院传票,传其到庭宣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第四项(此项为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将赵鸿关押入狱。《湖南通俗日报》称,观本案情势,异常严重,赵之结果,颇觉可危。
       之后赵鸿的命运,未见资料记载。但临湘县长的职位,由曾在1933年担任临湘县长的黄瑞云于1936年复任。飞扬跋扈的赵鸿,就这样从历史视野里消失了。
       因贪腐被弹劾的县长比较罕见
       赵鸿案属于比较极端的案例,因此轰动一时。翻开国民政府监察院公报,发现民国县长被弹劾很常见,但事情一般不大。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是,因为贪腐而被弹劾的县长比较罕见,这对于以贪腐闻名的国民党政府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民国吏治失范是现实,但民国县长也确实难当。国民政府曾颁布《县长须知》,对县长的职责规定了172大项,每一大项又分很多小项,最多的有160多小项。曾任江苏省民政厅厅长的余井塘说,现在的县长,竟找不出一个没犯过法的人。
       据统计,1932年-1939年,全国被惩戒的公务员共计1009人,其中县长占了394人,占被惩戒总数39%。
       看似对县长约束严厉,实际施政又是另外一码事。县长的地位十分尴尬,上面政令一个接一个,又不给拨钱只让干事,往往只能造假或者用不法手段来完成任务。从民国湖南县长被弹劾的案例可以看出,县长为了完成上面的指令,用尽手段,面临着很大的违法违规风险,随时有解职之虞。所以许多县长“雁过拔毛”,贪污受贿,捞一把就走,这也是造成民国时期贪污腐化风盛行的原因。
       1946年湖南《大公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名字叫《县长不可为》,奉劝大家不要当县长。“如今的官,最不好做的就是百里侯……动辄得咎”……“当他没有登台时,是如何清高”……“假如你真的想求好的方向去改进社会,你做得正起劲时,不知不觉又下台了。”
       政治是一台把戏,机会来时,大家不是一样吗?文章如是说。
       这些被弹劾的民国县长
       1936年溆浦县长余如愚
       以违法失职被弹劾。溆浦县民众因为年荒,反对该县举办烟苗清丈登记,到县政府请愿,余如愚连发三道命令,民众仍不解散。余如愚竟将闹事二人抓了起来,并用了棰楚(杖打)之刑。交付中央惩戒委员会议决,但未查到最后的处理结果。
       1937年祁阳县县长陈轻驭
       因违背法令被弹劾。两个煤矿发生边界纠纷,其中一个公司为没有执照的私采,陈轻驭采取的措施不是处罚,而是直接将公司负责人拘押了四个月,监察委员认为“疏非保障人权之道”。不过经过中央惩戒委员会议决,陈轻驭免于惩戒。
       1938年衡阳县长宋均
       干预商家民事纠纷违法渎职,免职停止任用两年。
       1938年长沙县县长张翰仪
       监察院监察委员罗介夫在长沙被刺身亡,案件发生在长沙县辖境,张翰仪负防务疏忽之责。《监察委员保护法》规定,监委执行职务所在地,军警机关应予充分保护。而且案发后月余尚未破案,张缉凶不力,难辞其咎。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张翰仪被记过两次。
       1943年会同县县长扬永坚
       被弹劾理由是扬平日对于部属未能严加管束,致有贪污案件发生。同时纵令其弟扬永坦冒充扬永尧之名供职县政府,捏造年龄,多领公粮。后来扬永坦被判徒刑,又不遵令执行。扬永坚被免职并被停用一年。
       1947年衡山县县长王强毅
       以滥押勒捐枉法征集被弹劾。王在任衡阳县长期间,向侨商刘耀藜强行募捐100万元未遂,将刘征解送入部队服役。最后对王裁决的结果是不受惩戒。
       参考文献:《国民政府监察院公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监察执纪执法大典》中国方正出版社《湖南近现代社会事件史料选编》,文史顾问:陈先枢(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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